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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的期待权

日期:2006-12-21 05:41:48 点击:0 来自:民法 作者:论所

    [摘要] 在保留所有权的买卖中,买受人在满足特定的条件之前,虽然尚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却基于与出卖人的约定,取得了这样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之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学者们称买受人的这种地位为期待权。本文针对买受人期待权的性质,期待权的转让以及期待权的保护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以期能对该项权利的进一步深入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期待权、转让、保护 

    依学者的研究,所有权保留制度源远流长,罗马法上曾有类似的制度,德国普通法也认可它的存在,但当时极少被利用,因而并未引起世人重视。[1]至19世纪末期,伴随着工业革命而来的信用经济的勃然兴起,分期付款买卖在欧美各国成为流行的交易方式。所有权保留作为与分期付款买卖紧密结合的担保方式,在实践中的作用也超过动产抵押,成为最活跃的,理想的动产担保方式之一。

  所谓所有权保留制度,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之前,出卖人仍然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待条件成就之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这项制度既实现了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提前使用,又保证了出卖人对标的物价款的全部受偿;既实现了当事人间的利益均衡,又保证了交易安全,从而使该制度一经运用就发挥了巨大的信用供与功能。因此美、英、法、德、日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普遍的采纳了该制度。[2]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在尚未满足特定条件时,虽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却因其与出卖人的约定,取得了这样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之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学者们称买受人的这种法律地位为期待权。期待权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一种新型权利,如何使该项权利与传统的民事权利体系相协调,则是法学家们无法逃避的任务。笔者不惴浅漏,对期待权的若干问题进行论述,希望能推动学界对该项权利的进一步深入研究。

    一、买受人期待权的性质 

   (一)关于买受人期待权性质的学说。 

  期待权一语,系德文Anwartschaftsrechte一词之意译,形成于19世纪德国的普通法。关于其意义,学者争论颇多,见解不一。通说认为,期待权,指因具备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受法律保护的,具有权利性质的法律地位。[1]145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的地位虽被公认为是一种权利,但是对于此种权利的性质如何,以及如何确定其在权利体系中的地位等,学者们有很大的分歧,形成了不同的学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五种:

  1.买受人期待权形成权说。该说认为买受人的期待权在法律状态上同形成权有相似之处,都属一种可使权利人取得权利的权利,且二者均处于取得特定权利的前阶段。因此,我国学者黄右昌认为期待权为类似形成权的一种权利。[3]德国民法学者Ennecctrus也将期待权与形成权并列视之,其认为:期待权如同先占权、渔业权、狩猎权、先买权以及买回权等为一种形成权。 [4]

  2.买受人期待权否认说。德国学者Blomeyer主张该说。他认为出卖人所保留之所有权,论其性质,系与质权相同,买受人因物之交付而取得所有权,出卖人所取得者不过为不占有标的物、附有流质约款的质权,并借该质权来担保其未获清偿的价金债权。依此理论,买受人既然因标的物之交付而取得其所有权,则期待权之观念,自然也就无存在之余地,所以该说被称为期待权否认说。[1] 159

  3.买受人期待权物权说。德国杜平根大学Raiser教授认为,买受人的期待权应为一种物权。德国判例学说对此之所以犹豫不决而不愿承认,其理由不外乎所谓的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独立性。在承认买受人的期待权为物权后,Raiser教授进一步分析了该种物权的性质,认为其不可能在所有权与定限物权的框架内获得阐明,相反应依“时间区分所有权”理论求得解决,主张买受人与出卖人依时间先后共有所有权,故为前后所有人。[1] 161

    4.买受人期待权特殊权利说。该说为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所倡。他认为买受人期待权在法律体系上横跨了债权与物权两个领域,所以兼具债权与物权两种因素的特殊权利,它是一种“物权”,但具有债权上之附随性;同时是一种“债权”,但具有物权之若干特征。[1] 166

    5.买受人期待权为物权化的债权或效力扩张的债权说。该说为我国大陆学者王轶所主张,其认为买受人的期待权就其本质属性而言,属债权,但因受所有权保留制度特性的影响,作为债权的期待权的效力已有所扩张,包容了原本归属于物权效力的部分效力。[2]629

    6.买受人期待权实益所有权说。该学说为英美法系学者所主张,英美法系学者将保留所有权买卖中标的物的所有权做质的区分,即分为法定所有权(legal title)与实益所有权(benefitial title),前者为出卖人所享有,以供债权之担保,后者为买受人所享有,得占有、使用标的物,并于条件成就时,一并取得出卖人之法定所有权。[5]

    7.买受人期待权为所有权期待权说。我国大陆学者余能斌持该种观点,其认为,依民事权利的权利要件是否齐备为标准可分为期待权与既得权,以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以权利的标的为标准可分为物权、债权等权利。故期待权与债权、物权或形成权是分属于不同分类标准下的权利范畴,很难说期待权是物权、债权还是形成权。但是由于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对出卖物以自己的意思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对出卖物所有权享有期待利益,该期待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上升为期待权,这种期待权显然是对出卖物所有权的期待权,因而买受人的期待权在性质上属于物权期待权,具体讲是所有权的期待权。[6]

    8.买受人期待权不完全所有权说。我国大陆学者申卫星持该种观点,其接受了德国法学家鲍尔教授的权利分化思想(Der Gedanke der Rechtsteilung)和美国法学家佛德提出的“区分所有权利益”的理论,以及赖泽尔教授的时间区分所有权思想(Der Gedanke der Teilung der Eigentumszeit),认为保留卖主与买主分享了标的物的所有权。保留买主的期待权作为完整权利取得的先期阶段,与完整权利应具有同一性质,是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7]

   (二)笔者关于买受人期待权性质的观点。 

    虽然对于期待权的性质有以上种种学说,然而到目前为止,没有哪一种学说能得到学者的普遍认同,可以说对于买受人期待权的性质,至今仍是一个疑点丛生,尚未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以上各种学说,虽然都努力试图在理论上解释清楚期待权的性质,但在认识上存在着两个误区:(一)忽视了期待权有其自身独特的权利分类标准,如果勉强将其归于其他权利分类标准以下的某种权利范畴,不但无益于揭示期待权本身的性质,而且会导致“期待权是物权、债权还是形成权”这一问题的争论,反而使问题更加复杂化。(二)以权利量的分割模式来分析权利质的分割模式,即基于大陆法系的关于量的分割而形成的“绝对所有权”理论来分析基于质的分割所形成的“权利分割”理论。笔者认为,对期待权的研究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从民事权利分类的角度来思考这一问题。学习民法的人都知道,如果根据民事权利所含实现利益的性质为区分标准,可分为物权、债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权利;如果以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等。显然在这种分类标准下,我们无法将期待权归入其中的任何一类,因为期待权有其自身的分类标准,即以民事权利的要件是否齐备为标准可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既得权,也称为完整权,指已经具备权利取得的一切要件,因而已经发生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受法律所保护的已经具备部分成立要件,在将来有可能具备其他要件而发生实际权利的一种利益。法律根据实际需要对这种利益予以保护,因而权利人取得了期待权。由此可见,期待权与债权、物权或形成权是分属于不同分类标准下的权利范畴,因此,很难说期待权是属于物权、债权还是形成权。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买受人在支付全部价款后,就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且随着其所支付的价款的不断增加,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机会越来越大。从这个角度上看,买受人的期待权如同正在发育过程中的胎儿,随着时间的推移,胎儿最终会与母体脱离并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婴儿,而期待权也将最终转化为完全的所有权。当然,由于期待权的特性决定了其独立性尚不够彻底,这主要表现在,当买受人迟延支付价金时,出卖人可以解除保留买卖合同而使期待权归于消灭。因此,将期待权简单的归为物权或债权,对于揭示其性质并无任何实益。总体上说来,期待权是一种在将来取得某种权利的权利,根据其在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物权期待权、债权期待权和无体财产权期待权等。在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享有的是在将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期待权,因此该种期待权应当属于物权期待权,并且因为期待权人已经实际支配了标的物,并实现了对其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所以这种权利具有一定的物权性质。

    2.从某种意义上说,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的期待权与国企经营权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例如,二者对于他人的财产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一定为处分权利,但这种权利并非所有权。在保留所有权的买卖中,期待权人所使用的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国有企业所经营管理的财产的所有权也属于国家,在这种情况下,财产没有充分分裂,即财产没有完全的归属于某一个体,而是处于多个主体共同的控制之下。此时,运用大陆法系基于“量的分割”而形成的“绝对所有权”理论是无法提供一个令人满意的回答的。实际上,无论在保留所有权的买卖还是国有企业经营权的场合,发生的都是“质的分割”,即权利的分割,它无需通过物的空间归属来界定当事人的利益,而是直接赋予当事人一定的行为范围,从而明确的划分当事人间的利益。在保留所有权的买卖中,买受人可以占用、使用、收益买卖的标的物,甚至可以将其对标的物的期待权转让,并享有在支付全部价款后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因此该权利是一种独立于物权和债权二元体系之外的财产权利。事实上,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财产权日益显现多样化、无形化、专门化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传统大陆法系的物权——债权二元封闭的体系,已经不堪重负,对于社会上不断出现的诸多权利,例如法人财产权、信托财产权、有线电视频率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新型的财产权利,运用传统的物权——债权的财产权理论都已经无法解释,这就需要我们逐渐拓宽传统的民事权利体系,增强其开放性和适应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期待权是一种独立于物权——债权二元结构体系之外的新型的财产权利。从这种财产权利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该权利是为了保护期待权人的利益而由法律逐步予以承认的,期待权人凭借该权利可以直接排除他人的干涉。正如美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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