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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管理规定

日期:2006-11-19 00:18:30 点击:0 来自:规章制度 作者:出差

第一条 爲加强出差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式办理:

 (一)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式实核。

(二)出差人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向财务部暂支相当数额的旅差费,返回後一周内填具"出差旅费报告单",并结清暂支款,未于一周内报销者,财务应於当月工资中先予扣回,等报销时再行核付。

第三条 出差的审核决定许可权如下:

 (一)国内出差:六日内由部门经理核准,四日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核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二)国外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第四条 出差不得报支加班费,但假日出差酌情予以计新。

第五条 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因工作实际需要电话联系,请示批准延时外,不得因私事或藉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除不予报销旅差费外,并依情节轻重论处。

第六条 出差旅差费分爲交通费、住宿费、膳食费、通讯费、交际费等,其标准另定。

第七条 出差费用的报销:

 (一)交通费、住宿费按标准报销,超标自付,欠标不补。
(二)膳食费按标准领取。
(三)通讯费以邮局凭证报销。
(四)交际费由领导核定,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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