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五年中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国家税务总局于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已于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对纳税人来说个人所得税法更加人性化更加贴近我国的实际国情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规定的修改对我们广大百姓的本年中的收入已经直接的发生了影响。
但对于国税发[2005]9号中“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因为在此文中是按“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关于商数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于1994年3月31日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简便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可对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适用加成征收税率的劳务报酬所得,运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其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税所得计算应纳税额的速算扣除数,详见附表一,二,三.
税 率 表 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不超过475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超过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超过163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5375元至58375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8375元至70375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0375元的部分 45 15375
注: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按税率表一中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来计算的。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就调整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问题答记者问“问:现在,社会上对如何按照新办法进行具体计算,尚有歧见,您能否举例说明一下。这样设计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按照新的办法,应先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纳税人当月取得工资收入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也就是说,如果当月工资高于800元,就直接将奖金除以12后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当月工资低于800元,就将一次性奖金收入与当月工资合并扣除800元后,再按前述方法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例如:一个人某月取得奖金14400元,当月工资为700元。费用扣除额800元与工资的差额为100元(800-700),奖金减去这个差额后的余额为14300,14300除以12等于1191.67,对照税率表,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应纳税额=[14400-(800-700)]×10%-25,应纳税额为1405元。
如果该纳税人当月工资为900元,就直接将一次性奖金额除以12,余额为1200,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应纳税额=14400×10%-25,全年奖金应纳税额为1415元;当月工资的应纳税额=(900-800)×5%-0=5 元;最后,该纳税人合计应纳税额=1415+5=1420元。
之所以采取上述计算方法,主要是考虑在不违背税法按月征税和便于计算以及利于征管原则的前提下,结合企业薪酬发放的实际,通过降低适用税率,适当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不是将奖金分摊到全年计算纳税。”
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就调整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问题答记者问中明确了税率表一(原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现在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全年一次性奖金” 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但问题是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这样原来的工资薪金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二者的差异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了12个月来适用速算扣除数,这样扣除数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来说就小了12倍。其后果是会产生税收盲区“在一个数字区间内甲纳税人税前收入高于乙纳税人的,但税后收入乙方纳税人高于甲纳税人的不符合税法本义的现实结果。现“全年一次性奖金”含税收入的上述区间计算如下:(参考<<2005年9号文推导的年度奖金无效区间!
大于6000元小于等于6305.56元时
大于24000元小于等于25294.12元时
大于60000元小于等于63437.50元时
大于240000元小于等于254666.67元时
大于480000元小于等于511428.57元时
大于720000元小于等于770769.23元时
大于960000元小于等于1033333.33元时
大于1200000元小于等于1300000元时
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完善以上不合税法本义的条文。明确“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表和速算扣除数。或修改“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在速算扣除数上乘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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